MeToo 有誣告之嫌?先從「證言不正義」與「詮釋不公」這兩個名詞認識起,探討 MeToo 裡的男性恐懼。

文|楊子琪

香港在 2017 年底爆發 #MeToo 風波:青年運動員、「欄后」呂麗瑤公開表示,自己在 14、15 歲時遭前任教練性侵。很多問題因此得以討論:倖存者面對性侵的心理狀態、社會譴責受害人輿論、司法程序二次傷害、性教育缺失⋯⋯而其中一個在網上最大爭議的點,在於一種普遍獲得男性同感的心理:害怕被誣告。這個現象很值得討論。

會否有女性誣告男人性侵?這個可能性是一定存在的。然而,這種可能性,被香港的網絡 KOL 陶傑等人捉住放大,說成人人恐慌、人人被誣告、女人但凡控訴性侵都有誣告之嫌——這種放大,放在現實的脈絡中,是缺乏意義、甚至是惡意的。

1. 數字

如果我們看一看數字,就會明白:實際上,強姦案件入罪率之低,令人矚目驚心。在香港,根據警方統計,2010 年至 2013 年 6 月期間,強姦和非禮的入罪率分別約為 19.6% 及 28.8%。

再看錯誤指控率。據劉滿新 [註1] 的研究,實際上,說「女性說性侵有可能是誣告」,是在誇大性侵的錯誤指控率。尤其是陶傑式的幽默,令人誤以為在性侵指控裡,誣告或者錯誤指控很常見,並且有很多無辜(男)人因此受害。讓我們以外國數字為例: 根據英國內政部的統計,英國警方接到的報告中,只有 4% 的性侵犯指控為錯誤指控。根據 Liz Kelly 2009 年和 2010 年的研究報告,在歐盟國家中,錯誤指控率只有 2% 到 6% 之間。性侵的錯誤指控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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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仔細拷問這些資料,這些數據還有虛高之嫌。根據 Kelly 的分析,「錯誤指控」 (false allegations) ,其實還包含了那些可能確有發生、但取證困難而無法獲取足夠證據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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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化

我們不僅要從事實反駁這種心態,更要從社會文化的根源去理解這種心態。我認為,這是社會長久以來存在的,對女性的「認知不公」(epistemic injustice)。這是由哲學家 Miranda Fricker 提出的概念。

別擔心,我可以很將它解釋得很簡單:Fricker 關注兩種日常實踐:傳達知識,以及理解(make sense of)我們的社會經驗。 關於傳達知識,存在一種認識論上的不公,她稱之為「證言不公」(testimonial injustice);而關於如何理解我們自身的社會經驗,也存在認識論上的不公——「詮釋不公」(hermeneutical injustice)。

舉一個簡單例子:當女性和男性向警察作供時,警察傾向不相信女性,這便是「證言不公」,即女性證言的 credibility 很低。 而當一個女性遭受職場性騷擾,如果她所身處的社會尚未對她的這種社會經驗,形成一種「這是性騷擾」的集體共識 (collective understanding),而將此看做「調情」時,不止社會其他人無法理解她,甚至她自己也無法很好地理解她所經歷的事情。這種狀態稱之為「詮釋不公」,簡而言之,即對某種社會經驗缺乏理解的 injustice。

#MeToo 運動的男性恐懼作為一種現象,正正反映了這兩種 injustice,如何長期深植根於社會文化之中。

首先是證言不正義。在網絡上,我們隨處可見,人們在批評「網絡公審」之餘,同時又踩過界——好多言論直接質疑呂麗瑤,說她的話不可信。無論幾多人出來解釋,受害人為何不報警,為何時隔多年先公開,各種心理的、權力的、法律的問題,無論多少細緻分析,那些人的耳朵都好像關上了一樣。為什麼? 在他們心裡,長期形成一種對女性的 testimony(證言)的不信任。或者說,女性的證言,credibility 較低。他們說,女人都是性交後反悔,或者因私怨想藉此報復男方。他們說,女人都是雞,很隨便,怎麼會被性侵。這些所謂的印象,當中的偏見,正正反映了人們對女性證言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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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 Fricker 所說的,testimonial injustice。當「口同鼻拗」,比如之前幼稚園老師懷疑被強姦案,女方在法庭上展開案情的那幾天,網絡上已鋪天蓋地說她是「老屈」(誣陷);而到男方展開案情時,他當然完全否認女方的說法。在官司結果還沒出來前,你猜網民會信誰呢?

在性侵這個議題上,對女性證言的 discredit,再深究一層,源於剛才所說的第二種 injustice——「詮釋不公」(hermeneutical injustice)。

即是說,當社會沒能將女性的經驗,形成一種集體共識(collective understanding),女性口中所說出的感覺、視覺,對社會而言,成了一個異數,一種難以理解的事情。

這種詮釋不公是怎樣一回事?在 Fricker 的理論中,社會每個人都在參與建構某種共同理解,並形成某種集體的詮釋資源(collective hermeneutical resource)——就好像一個 pool,裡面有好多不同的、用於解釋、理解各種社會經驗的資源。 而造成詮釋不公,原因是有權力的人或群體,在參與建構某種社會共同理解(collective social understanding)時,擁有相比弱權力者更多的優勢。這些有權力的群體,可以影響社會的集體的詮釋資源,比如令這資源形成一種對某個身份群體的人的偏見。

從而,當有權力者群體去理解自身的社會經驗時,可享有更有利的詮釋資源;而那些弱權力群體的人要理解自身的社會經驗,就無法享有相同的有利自身的詮釋資源去解釋這些經歷,從而他們對自身社會經驗的解釋會在社會共同理解的建構中失聲(be obscure)。

我們可以看回#MeToo運動。當呂麗瑤說出她的經歷,童年性侵,她說,她沒有反抗,甚至事後自己把一切收起來,繼續過生日。當我們看到更多的受害者站出來,說,她們沒有反抗,甚至根本無法反抗;而她們也不想報警,不想公開時,我們看到什麼?——社會不理解她們。

無論我們解釋多少次,說,強姦大多數是熟人強姦,熟人強姦有權力關係影響,當事人會因此沒有反抗,不敢反抗,無論我們解釋多少次,即使陌生人強姦,當男性壓倒你時,其實妳是可以動彈不得,無論我們解釋幾多次——社會不理解。甚至連一些女性也不願相信。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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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人類歷史中,在建構社會共識的過程裏,誰是有權力者?誰是權力較多者?一定不是女性。否則如何出現如此多深入人心的偏見?女性不夠男性理性,女性數學不好,女性司機比男性差,女強人好恐怖⋯⋯社會的詮釋資源,從來都不是有利於女性,包括性侵——誣告,講大話,報復男人,雞⋯⋯ 有些人說,女性在性侵上,天然有道德優勢。那為什麼在法庭上,我們仍然可以看到,有法官的裁決,即使已經罪成,仍說那個強姦者多麼優秀,前途不能因為性侵犯罪而毀於一旦?史丹佛案,還少嗎?未審先判女性是誣告是雞,還少嗎?優勢究竟在哪裡?

有時我們以為,遭受性侵的人如果是兒童,那就是最完美的受害人了,幾乎所有人包括高登仔(香港論壇,類似台灣的 PTT),都會相信孩子的經歷。可是呂麗瑤事件展現的香港輿情,網民一片倒地批評呂麗瑤不報警是誣告,不正讓我們明白,世上根本沒有所謂的完美受害人,女性在性侵上也並非真的有什麼道德優勢。

有權力者,在參與建構社會共同理解時,影響社會的集體詮釋資源,形成一種對女性有偏見的詮釋資源——女性如果沒有激烈掙扎,就不是被性侵;女性如果平日很「隨便」,那她的證詞不具有可信性;如果她事後沒有立即報警,還同強姦者正常相處,那她就不是被性侵。 高登上、網絡上那些留言,正是這種被偏見影響的社會詮釋資源的體現。

於是,女性在嘗試對自身被性侵的經驗進行理解時,便只能從這種充滿偏見的詮釋資源獲得詮釋:對自己,她可能也會陷入一種自我的譴責當中,無法很好的理解自身經驗;即使她沒有自我譴責,當她希望向別人解釋自己的經驗時,別人卻因為這充滿偏見的集體詮釋資源而無法理解她。

這種現象,在荷里活事件更為顯著。關於荷里活性侵風波,陶傑說,演藝圈就是這樣的生態——權色交易。也就是說,在他們這些人看來,演藝圈中發生的,在導演、製片人權力遠大於演員的時候,在那種「不上床就被雪藏」「不脫衣服就一輩子沒演出機會」的權力關係下,所發生的性行為,只是一種交易,而非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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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只是交易嗎?不。只要違反當事人真實意願的,那就是性侵。

剛才說,當一個社會不認為職場性騷擾是性騷擾,只是調情時,就連女性自己都無法理解自身的經驗。所謂演藝圈的「交易」,就是這樣一種沒被理解的經驗——以權力威逼利誘,其實都可能是性侵,而非只是交易。 過去在建構社會共同理解時,這種經驗當然不會獲得發聲——有權力者如  Weinstein,自然擁有比受害女性更多的優勢,去影響社會的詮釋資源,令受害女性禁聲。New York Times [註2] 對此有深刻報道。 而這正是 #metoo 運動爆發,所帶來的一個革命性改變——讓女性的經驗發聲,參與到社會共識的建構當中。讓所有人明白,以前不被認為是性侵的,其實就是性侵行為。

可以說,#metoo 運動,正在改變社會共識建構的參與者的權力關係,從前處於低處、弱勢的人,現在被 empower,讓她們的經驗被「看見」。讓社會詮釋資源,從以前對她們極為不利、充滿偏見的一方,慢慢轉為平衡。

回歸到男性的恐懼心理。為什麼在錯誤指控率如此低,而強姦入罪率亦如此低的情況下,男性仍普遍抱有這樣一種害怕被屈的心理?我想提出的一個角度是:是否其中一個原因,正是剛才所分析的,對女性證言可信性的偏見,以及源於對女性在 #metoo 運動中獲得新的權力地位、參與社會共識建構的不安情緒?當女性的經驗獲得比以往更大的聲音時,當定義性侵的權力不再緊緊握在男性手中時,是否,這是男性恐懼的文化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