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教師的深刻告白,捨不得讓孩子活在社會歧視裡,婚姻平權是讓一起生活的人去定義家的價值。

本意見書乃是來自兩位同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的基層教師,就同性婚姻應予合法、修法不應採取同性伴侶法此二論點,以自身在第一線教育現場面對來自不同家庭組成、有不同身份與性傾向或性別氣質學生的工作經驗,提出支持聲請方主張之法庭之友意見書。


修正民法將同性婚姻納入國家法律的範疇,肯認同志身份與多元家庭價值——謝美娟

標榜守護一夫一妻家庭價值的護家盟團體,把婚姻平權議題——民法修正案的戰場開進校園,延續 2011 年真愛聯盟抗議國中版「性別好好教」以及國小版「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兩本性平教育參考手冊所引發的爭議。雖然民法修正與性平教育似乎沒有關連,但反對團體所持之基本觀念是相同的——將同志視為不正常的異類,因此無法允許校園中出現同志,更不能容忍學校實施同志教育。

我所任教的班級共 15 位學生,有與姨婆相依為命的,有因父母在外縣市工作由阿公阿嬤照顧的,新移民家庭比例超過一半—來自中國越南印尼都有,單親及父母分居的也有⋯⋯每一個家庭都有一個故事,我們要用什麼標準去定義何謂家?沒有一個家庭是不正常的,他們只是形態不同而已。任意的用單一價值將「家庭」框架起來,其實是對家庭最大的褻瀆,更何況將偏頗的定義強加在別人身上,甚至意欲干涉國家法律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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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將同性婚姻納入國家法律的範疇,除了是權利義務的保障,更是對於同志身分的肯認,也是對所有家庭形態的肯認。我的班級裡沒有同志父母,但根據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於 2016 年所統計,全台灣至少有 100 多個同志家庭,生養育了 100 個以上的小孩,但因為未被現今法律所承認,全部都成為「單親家庭」,無法完整行使親權,造成生活上諸多不便,以及家庭中無刻不存在的隱憂:若法律上的父或母先離開人世,小孩將與另一個父或母成為法律上的陌生人。

法律不該成為家庭悲劇的製造者

曾經教過的班級裡有兩個單親小孩,父親都過世了,而單親的學生會嘲笑父母離婚的學生「沒有爸爸」。如果社會的價值觀中過於強調「正常」的家庭是由父母,子女所組成:「我的家庭真可愛,整潔美滿又安康,姊妹兄弟很和氣,父母都慈祥⋯⋯。」雖然沒有明白指出來,但在這價值觀背後所建構的,卻是讓不在這標準中的家庭被貼上不正常的標籤。這樣的標籤帶來歧視與霸凌的危險,以及自我否定的負向經驗。當我小時候唱著「甜蜜家庭」的時候,我不知道也許有同學內心在哭泣。當我成為老師,我看見了學生因為成績差,經濟弱勢等原因被排擠,更看見了同志學生因為性傾向而神傷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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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是讓同志學生對於感情有依靠,對於未來生活有盼望,他們不再是飄在空中的浮萍,他們可以做夢可以幻想可以理直氣壯的愛。如果法律上不承認同志家庭,我如何告訴所有學生每一個家庭都是正常的?如何導正學生對同志家庭的偏見?如何教導學生平等的真義?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權利,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平等。另立同志婚姻專法符合憲法平等精神嗎?專法有兩種,一種基於保障弱勢族群之發展機會而給與特別優惠條款,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另一種基於區隔的觀點而將特定族群標識出來,給與限制和差別待遇,例如美國南北戰爭後的黑人法令,南非種族隔離時期的大小隔離法。

反對修改民法者主張立專法可達到保障同志的結婚權益,且不會破壞傳統婚姻家庭制度,一舉兩得皆大歡喜。世界上婚姻的形式多樣,婚姻制度隨著時代而一直改變,既是人類依據生活需求所訂定出來的制度,並非牢不可改,相反的,應該要與時俱進才具有法律的時代精神。將一夫一妻視為婚姻形態中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只是暴露以管窺天如豆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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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所謂的專法,是給與特別福利還是特別限制?依照反對者對同性戀的敵意程度,應屬後者,和黑人法令、種族隔離法令的基本精神一致——基於歧視所訂的法。

如果專法的精神和民法對婚姻的保障是一樣的,修改就好何須費神訂定專法?訂法律所耗費的的時間和精神會少於修改法令嗎?如果反同的觀念不變,屆時又會因為反同團體抗議、沒有社會共識而延宕,又要再經歷一次社會的撕裂及付出社會成本。

立專法只是一個緩兵之計

有另外一個提議是立同性伴侶法,也就是不將同性伴侶關係視為結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提多元成家的 3 種法案之中,包含了伴侶制度,但那是給所有想維持伴侶關係而不進入婚姻關係者的一種選擇,不分異性戀或同性戀。若把「同性伴侶法」中前兩個字「同性」拿掉,那將會是情感關係保障的一大進步。

身為老師的我,經常要解答學生的問題,我如何回答學生同性婚姻專法和民法為什麼有差異的提問?為了保障嗎?那為什麼要用不同的法來保障?當問題一層一層剝開,我如何回答自己對於憲法平等精神的理解?

隔離性的專法將同志家庭標識出來,將同志家庭的小孩貼上標籤,製造欺負與霸凌的理由和環境,當學校執行教育部零霸凌的政策,政府卻製造霸凌的溫床,這樣叫我怎麼教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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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專法真的如反同團體所言可完全保障婚姻權,那麼就讓異性戀享有專法的地位,民法讓給同志吧。

為什麼是婚姻平權,是修民法而非同性伴侶法?——翁麗淑

如何看待「法律」

當我們要求孩子當個「守法」的公民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這部法律應該是值得我們遵守,值得我們放棄部分的自由去符應法律的需求,並因此而得到法律的保障。

對一個教育者而言,一部法典未必能一開始就全然的完美,但我們必須看到它有越來越接近完美的企圖。台灣一向在平權上一直有所努力,我們會跟孩子談民法上的各種改變,從「妻以夫的居所為居所」、「夫妻的財產由夫管理」、「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夫所有」、「子女應從父姓」⋯⋯這些民法中原本不平等的規定已經逐步修法,慢慢往平權的理想前進。

透過「修法」。我們看到這個社會的進步,看到這個社會群體的眼睛慢慢打開,得以看見不同族群的需求,這是值得我們驕傲的進程,也值得我們告訴孩子,我們願意努力打造美好平權的環境讓所有的孩子都可以安心的成家立業實現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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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 20 幾年前就有人看到同志成家的法律保障匱乏,經過這麼多年的努力,民法可以更完美的一步總算要啟程了!如果是一個 6 歲剛入小學的孩子來看這個歷程,今日這孩子都已經 30 幾歲了,我們已經沒有理由再告訴現在的孩子說,「我們慢慢來!」,更沒有理由告訴他們說,「為了不巨幅的更動民法,我們要以伴侶專法來保障同性伴侶。」

婚姻平權修法在教育現場的意義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正式在教育裡看見 LGBT 族群,也讓校園裡的同志學生得以有法案的保障,但實施了 10 幾年之後,同志學生在校園裡的處境仍令人擔心。可見同志族群要真正被看見且被真正平等的看待,不能只就單個法案的實施,而要多方並進,我們期待婚姻平權法案能讓整個社會看見同志族群且肯認他們也是我們當中的一員,整個社會不再有人看不見同志,或歧視同志,我們每一個孩子在校園裡平安健康長大的願望才得以實現。因此,我們絕不可能接受伴侶專法這樣不平等的回頭路,如果立了伴侶專法,等於告訴孩子們,同志學生與其他孩子不同,在性別平等教育的意義上是一個大大的反挫!

帶孩子看見專法的歧視

我還記得在跟學生討論原住民學生加分的議題時,我們思考著,如果說加分是因為漢人文化不平等的對待,用加分的方式來彌補,這樣的加分在某些層面也更強化了這樣的不平等,如果不在文化霸權上反省,加分只是強勢族群的贖罪券。很多學生更認為加分是一種弱化原住民的舉動,是漢人以上對下姿態的施捨。

如果我們的教育能更細緻的看到不同族群的對待是否有更平等的可能,那同性伴侶專法將比之原住民專法更無法讓人接受,也更找不到任何理由來說服孩子這樣的差別待遇所為何來?(原住民專法還有文化差異的理由,但同志伴侶法呢?)

平權的每一步,孩子都在看

我們的社會,從戒嚴到解嚴,從威權統治到民主自由,各種改革的落實、政權轉移⋯⋯在在展演了我們期待怎樣的社會,也在告訴孩子,我們會更進步,我們的社會將會更寬容更多元更平等而美好。只要哪個地方有災難,我們會看到小小的台灣各處都會傾全力出錢出力盡可能讓傷害降低,也讓受傷害的家庭或個人能得到最好的救助和心靈的平安⋯⋯走在這樣的道路上,孩子們都感受得到這個島國上平等溫暖的對待,那我們怎麼可能容許有一群人被說,這條路你們不能走,這個門你們無權進來⋯⋯所有的孩子都在看,我們要更挺起胸膛有更光明更無懼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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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並不是尋求共識

我們都知道,人有其限制,有時因為某些無知感到恐懼,有時被利益蒙蔽,有時被教義或傳統的規矩綑綁而難以掙脫。從歷史的進程來看,民主的價值從來就不是多數決,更不應講求共識,因為「多數」是很容易操弄,也很輕易就可以填裝的。

我們教孩子們認識「民主」,是在教他們要看到不同的需求,要聽見不同的聲音,要在眾說紛紜裡辨識出我們期待的珍貴的價值,那不是大聲就贏的「多數」或「共識」,是許多先人流血流淚犧牲奉獻所鋪成的民主之路,我們如果要無愧於前人的努力,就更該在這一刻謹守珍貴的價值,就算很多人反對,我們還是要帶孩子們看見。而在婚姻平權這條路也是,更何況現在有許許多多的異性戀者也都支持平權的法案,表示台灣人民普遍的價值選擇令人驕傲,雖然還是有許多人基於各種理由反對,但帶著孩子看見執政者價值的選擇,比選票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