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遭性侵的主體,這次從男性性侵被害者的角度去看其心裡創傷,也一窺社會對於性侵被害者的種種迷思。

從辛巴威獵精黨[1]到無套內射性侵案[2],社會大眾的反應中,仍可以看到許多性侵迷思。下列以男性性侵受害者為中心,整理出一些常見迷思。有些迷思並不只影響男性。

為了方便閱讀,統一採用「加害者」和「受害者」兩個詞彙。

迷思一:男人不會被性侵——至少很罕見。

事實一:男人也會被性侵。即使不算隱忍不報的黑數,單是臺灣的官方性侵通報統計,男性受害者占全體受害者的比例,10 年來已從 3% 成長為 15%,並沒有想像中的罕見。[3]

迷思二:男人有力氣,如果不想被性侵,加害者根本不可能得逞。

事實二:不是所有男人都有較大的力氣,而且有力氣也不代表不會被性侵。我們說「性侵」而不說「強暴」,就是因為性侵害不一定都是暴力脅迫的,還有下藥、灌醉、誘騙或權力威脅等可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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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三:被性侵的男人到底是不是男人啊?真沒用,連保護自己都做不到!

事實三:為什麼男人就不能受傷、不能脆弱、一定得保護自己?再說性侵有很多種形式,有時候受害者並非不願抵抗,而是無法、不敢或不知道可以抵抗。

迷思四:女人不可能性侵男人。

事實四:當然可能。性侵害不單指「被插入」,更何況女人也可能插入男人。[4]

迷思五:如果男性受害者勃起或射精了,代表他其實樂在其中,所以不能算是性侵害。

事實五:你知道前列腺指診也可能讓男性射精嗎?即使你不想要,身體還是可能有反應。而且,性侵害的重點是「違反意願」,身體反應並不代表心理意願。

迷思六:遭受性侵後,男人受到的傷害沒有女人嚴重。

事實六:所謂的傷害是指什麼?如果是指情緒反應,男性確實可能因為社會期待,而較不敢表露情緒,但「沒什麼激烈的創傷反應」不代表「受到的傷害比較輕微」。如果是指後續議題,不同性別的受害者,面臨的議題或許略有差異(例如女性要面對失貞譴責,男性則要面對吸血鬼迷思),但「指出差異」不等於「傷害比較」——後者常常淪為「比較慘的才有資格說話」的弱勢競爭,這對受害者而言,只會平添更多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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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七:起碼女人性侵男人時,男人有爽到。好幸運喲!

事實七:為什麼「性」對男人來說一定是賺到的?不是所有男人都想要性,不是所有男人都慾望女人。而且,身體反應不代表心理意願,性愉悅不能用來取消性暴力的傷害。

迷思八:俊男美女即豔遇,老醜肥胖是騷擾。

事實八:性侵害的傷害,在於受害者被加害者當成滿足需求的物品,而經歷了某種難以抵抗的、無法拒絕的、失去自主權的非人時刻;如果是熟人性侵,還要面對信任感的破碎與遭到背叛的感受。無論加害者的外在條件是否符合受害者的情慾偏好,都不是否認這些傷害的合理藉口。

迷思九:只有男同性戀才會被性侵。

事實九:任何性傾向的男人都可能被性侵。

迷思十:只有男同性戀才會性侵男人。

事實十:大部分男男性侵的加害者自我認同為異性戀。性侵害是一種暴力,而不是一種親密關係,它要滿足的重點往往不是性慾,而是權力、支配與情緒,因此和雙方的性傾向無關。

迷思十一:男男性侵的受害者會變成同性戀。

事實十一:不會。沒有證據顯示人的性傾向可以被外力改變。即使性侵害經驗讓你察覺了自己對同性的慾望,也只說明了對你而言,該次經驗亦有自我探索的意義。它仍然是性侵害,只是同時也是自我認同的起點;你並非「變成」同性戀,只是開始認識自己。

迷思十二:受害者總有一天會變成加害者。

事實十二:確實有研究指出「加害者可能曾是受害者」,但邏輯上並不能反推成「受害者會變成加害者」。這種受害轉加害的錯誤認知,我們稱為「吸血鬼迷思」,往往針對男性受害者,甚至造成受害者為了不被當成潛在加害者,而不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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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十三:加害者大多是陌生人。

事實十三:大部分是熟人,至少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或往來。在臺灣,熟人性侵占 7-8 成。

迷思十四:加害者通常有某些特徵⋯⋯例如勞工階級、精神疾病、言行怪異或其貌不揚。

事實十四:許多加害者看來就與你我一般無異。尤其熟人性侵,加害者常常是受害者信任的人,強調外貌根本沒有意義,反而將黑鍋丟給特定族群承擔。

迷思十五:伴侶之間不會發生性侵害。

事實十五:會,因為性侵害的重點是「違反意願」。

迷思十六:有些人不可能是性侵犯,比如女同性戀不可能性侵男人。

事實十六:性侵害不見得是為了性慾滿足,也不是只有性器官接合這一種形式,因此性侵害與性別或性傾向無關,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也都可能是加害者。

迷思十七:事發時受害者有跟加害者親吻愛撫呀,這怎能算是性侵害?

事實十七:性侵害的重點是「違反意願」,「性」則不是點了頭後就必須全上的完整套餐。因此,同意親吻,不代表同意愛撫;同意愛撫,不代表同意性交;同意陰道交,不代表同意肛交;同意肛交,不代表同意口交。理所當然地將同意親吻當成同意性交,便可能違反意願,成為性侵害。[5]

迷思十八:受害者應該恨死加害者才對吧?怎麼事後仍然有說有笑,甚至幫對方說好話?

事實十八: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很複雜的,不見得非黑即白、全好全壞。例如父母性侵子女後,子女可能一面恨著父母,一面又愛著父母,這種矛盾,其實並不奇怪。

迷思十九:忘了才是好事,最好閉口不談。過去的就過去了,讓時間療癒一切吧!

事實十九:是否過去,如何處理,應該尊重受害者的準備與意願。一廂情願地呼籲受害者放下,例如要求家內性侵受害者「為了家庭和諧,別再追究了」,可能只會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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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十:我只是在提醒受害者保護自己、降低風險,才不是在譴責受害者。

事實二十:燙傷發生後,是先沖脫泡蓋送,還是抓著對方的手大罵他不懂遠離熱水?在傷痛療癒前,指責受害者的言論,只會造成二次傷害,讓他們更難復原。我們當然可以討論如何降低風險,但當社會氛圍已經不成比例地要求受害者自我保護時,繼續責怪受害者不懂得保護自己,等於輕縱加害者和社會網絡的責任,卻獨獨歸咎受害者。

總之,上述迷思可以歸納成:

  1. 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也都可能是加害者。
  2. 受害者的體型、受害者有沒有性興奮、加害者好不好看、事發時他們有沒有親吻⋯⋯都不是合理化、淡化或否認性侵害的有效藉口。
  3. 性傾向不是性侵害的成因,也不是後果。
  4. 加害者很可能曾是受害者,不代表受害者很可能變成加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