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性觀念的解放,非異性戀的權益也必須被重視。就讓我們來聽聽伴侶盟執行長怎麼說吧!

許秀雯,身為一位律師,同時也是伴侶盟執行長。積極推動「多元成家三法」已經過六年,卻始終不減那份想要為全國民眾的親密關係爭取最大權益的熱情。「我要打破自己和群眾的習慣!大家能不能接受,你要親身去測試才會知道。」秀雯律師堅定地說。

出櫃從來就不容易,我很幸運我有理解我的家人

其實我小時候是一個多話的小孩,雖然孤僻,但我跟媽媽幾乎是無所不談。但大約到了我大學、研究所的階段,我媽媽開始發覺,我跟她的心靈接觸越來越少。她為這件事苦惱了很久,也很傷心,甚至是哭著問我:「到底是什麼時候開始,你不再跟我說心事了?」。

後來回想起這樣的生命歷程,我開始思考自己為何在當時要選擇封閉?這樣的隱藏自我,也一併將很多情感隱藏,包含愛情、友情、親情,我開始隱藏自己的很多面向,積極地不揭露自己,卻也讓部分的生命變成一片空白。

一直到後來,我媽媽問我:「你是不是喜歡女生啊?」我只能承認了,對著自己的媽媽出櫃看似困難,卻也著實讓我鬆了一口氣,我們一起哭了一場,也再度拉近了我們的距離。我心裡一方面覺得愉快多了,一方面也思考著:「這件事情如果可以更早發生,也許我們就不用這樣諜對諜。」

很幸運地,我媽媽可以接受我是同志的事實,但是爸爸似乎沒辦法馬上接受,於是我們選擇對爸爸隱瞞。過了幾年後,媽媽突然告訴我:「我已經跟你爸爸講了,他現在已經都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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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一生真的非常幸運,因為我有個積極幫我布局「順遂」的媽媽。

法律承認的「美滿家庭」,不是我能想像的

小時候的作文題目經常都會出現「我的志願」,應該有不少人都會寫「希望將來可以建立一個美滿的家庭」、「嫁/娶一個自己喜歡的人」等等。回想起來,我發現自己從很小就沒有這樣的願望。

我在 1972 年出生,解嚴之前。從小到大,所有我可以看到的家庭、婚姻中的女性,她們所扮演的角色,我很難想像自己未來會扮演的很得心應手,甚至是我為來會樂意去扮演的角色。

簡單來說就是,我很難想像自己在台灣法律下的婚姻中,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台灣傳統的「嫁娶婚」,成為他人的「媳婦」與「女婿」,雖然意義不太相同,也各自背負著相去甚遠的「文化期待」包袱。導致現在有滿多女性,可以經濟獨立,生活也有比較多選擇之後,其實都不再認為結婚是必然的選擇。這也是現在台灣有越來越人晚婚、不婚的原因,而且是相當高比例的原因。

有更多人開始認為進入婚姻關係就會失去自由、婚姻是一個由兩人扛起的沉重枷鎖。伴旅盟曾經在好幾年前做了一份同居問卷,我們發現:台灣有非常高比例的異性戀、同性戀伴侶是同居,沒有選擇結婚的,而且同居時間也很長。同性戀伴侶同居不選擇結婚,是好理解的,因為現行法律還不允許;但是為何可以結婚的異性戀伴侶只選擇同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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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們可以開始思考,現行的婚姻制度雖然幫我們把大部分的權利義務都設定好,但是不是已經漸漸不符合大家的需求了?

法律不該定義我們的親密關係,國家需退居第二線

我身為一個律師,從來沒有看過任何當事人,在結婚之前,翻開民法親屬篇,詳細閱讀台灣婚姻裡的權利義務。幾乎都是走到離婚那一刻,才會發現原來我曾經進入了一個這樣的制度。

這代表什麼?為甚麼這麼多人都可以不看法律怎麼規範,就放心地結婚?因為我們國家的立法者,已經在婚姻制度上做了非常縝密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範。某方面來說,是很貼心的幫你設想好;可是另一方面,也剝奪了我們自由安排我們在親密關係中權利義務的可能。

這也就是為甚麼,我們要推行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讓國家退居「親密關係安排」的第二線。以伴侶制度來說,伴侶雙方要先簽訂一份契約,協商家務勞共要怎麼分工、生活費用怎麼分擔、雙方是否要擔任彼此的法定繼承人、財產分配,以及如果未來不幸分手了,若有小孩的伴侶,又要怎麼分擔養育的責任義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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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責任分配,是希望所有人在進入一個穩定的親密關係前,撇開浪漫、面對具體的權利義務。這是個考驗,考驗我們敢不敢對伴侶誠實表達需求,彼此能不能互相理解。伴侶間在不同的需求裡面做磋商,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

伴侶制度允許單方解除,讓許多人擔心害怕:「那是不是很容易導致,只要對方一句不喜歡、一封解除信就解除了我們的關係?」有這種疑問的人,我常常會反問:「那撇開伴侶制度不說,如果你現在想結束一段關係,可是對方不想結束,你認為這樣還可以結束嗎?」通常得到的回答是「可以結束」,那就對了。

法律不可以強制任何人留在一段親密關係中;法律能夠做的是保障我們這一段關係的成立,與過程中、終止後相關的權利義務分配。

企圖用法律作為強制手段,來維持一段關係的穩定。對我來說,是某種程度上的逃避自由。想像我們是一對對有翅膀的愛侶,那我們是要展開翅膀比翼雙飛,還是我們要因為制度的限制,就剪掉彼此的翅膀,以利我們在一起?

這是截然不同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