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將產婦的產假從 5 天延長至 7 天,產婦配偶也從「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一同延長至 7 天。

文|記者 葉冠妤

為打造親職友善環境,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今起上路(1/18),除產婦本人的產檢假從 5 天增加為 7 天,產婦配偶的「陪產假」也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 5 天增加至 7 天。

勞動部強調,受雇勞工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違者恐挨罰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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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新規定上路後,除產婦本人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 7 天產檢假,其配偶也享有合計 7 天的陪產檢假及陪產假。

他解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修正規定,陪產檢假的請假期間,應落在產婦妊娠期間,陪產假則要在產婦分娩當日前後 15 天期間內請假。

黃維琛說,考量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的受雇者,需配合配偶的產檢事實及需求,請假單位與產檢假相同較為妥適,勞動部也因此發布解釋令說明受雇者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 天計算方式可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7,共計 56 小時計給。

他強調,如果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黃維琛指出,不論是「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這次修法新增的兩天有薪假薪資,全部由政府負擔,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