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 27 日,中選會根據合一行動聯盟的理事長彭迦智先生提出的「六天思考期」進行公聽會討論。彭迦智表示「增加墮胎前六天思考期是保障婦女權益」,但卻又不停強調「思考期是降低墮胎率的關鍵」、優生保健法實施後「台灣生育率下降令人憂心」等論點。在這背後,婦女權益真的有被保障嗎?這樣的提案又有什麼樣的人權瑕疵?

2020 年 3 月 27 日,中選會繼 2019 年十月「八週心跳法案」後又再次舉辦人工流產法律修正聽證會。這次的主題是根據合一行動聯盟的理事長彭迦智先生提出的「六天思考期」進行討論

「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應增訂第七款條文:『除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健康之急迫性者外,於施行人工流產前,應有六天思考期,並由政府委託社福單位及醫界,協同安排諮商輔導等評估,並需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隱私權。』」

彭迦智以強調「增加墮胎前六天思考期是保障婦女權益」為討論起始,發表他之於此提案的想法。於是,我們今天就透過這場聽證會的不同立場意見,思考在人工流產、六天思考期之上,婦女的權益問題。本次紀錄正方代表為彭迦智、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清龍;反方代表為李荃和律師及清大林昀嫻教授。


圖片|中選會直播截圖

彭迦智:有六天思考期,才是保護生命自主權及女性權益

「當女性發現自己確定懷孕的時候,在經過六天思考期,再決定是否進行人工流產,這才是保護生命自主權,同時也可以慎重保護胎兒生命權益。」

彭迦智在本次提案中一再指出,六天思考期的本意,是為了保護胎兒生命自主權,以及真正的女性權益。他提到,國內婦女團體經常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來反對六天思考期,但這是在沒有考慮台灣社會狀況及需要的反對,「這才是侵害婦女權益」:

「台灣有相當多的婦女是在婆家、丈夫或男朋友的強迫下墮胎。在這種社會狀況下,談婦女自主性,反而戕害弱勢婦女權益,並且使法律遭到濫用。許多婦女遇到這種狀況是很無助的。」

以這樣的背景延伸,他認為婦女目前在墮胎與否前,相對沒有獲得充分的資訊,這是對婦女權益的漠視。然而於此同時,他卻也不斷強調「思考期是降低墮胎率的關鍵」、優生保健法實施後「台灣生育率下降令人憂心」等論點:

「從民國74年優生保健法開始實施迄今,大約三十五年的時間,台灣社會有許多改變,最明顯的就是生育力嚴重下降,性氾濫及高離婚率等。台灣的最大墮胎潮,是發生在處於不同壓力下的成年婦女。台灣社會生育率逐年下降,老年人口逐年增加,男女人口比例失衡等人口結構問題正在形成。也因此擔憂人口問題將影響經歷發展,教育平衡,以及增加社會負擔等問題。」

六天思考期在「提供充分資訊」的前提是好意,但「透過法律強制執行所壓迫到的婦女身體及心理壓力」他完全沒有提及,反而是以「生育率低落令人憂心」作為主要論證依據。此外,他也強調主文提的「輔導諮商」這四個字,應該「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鼓勵婦女繼續妊娠」。

這些論點,都讓我們不禁提問,這項法案修改提議背後有真正符合自由價值、並考量到婦女的權益嗎?以及當它今天強調要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作為前提,是否就表示在兩相權衡之下,仍認為需要犧牲婦女自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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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清龍:「墮胎就像黑道殺人一樣,死刑犯的權利都比胎兒高」

接著我們可以繼續看到正方代表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清龍的論點。

「因為立法委員、民意代表有選票的壓力,因此關於這種生死問題,應該交給全民公投,這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

陳清龍先是強調「婦女權益很重要,我們也很支持婦女」,但基於「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婦女是被迫墮胎的」,因此有這六天思考期,將可以讓他們獲得充分的資源協助。

反之,他認為胎兒的權益反而受到嚴重的歧視:

「為什麼台灣現在墮胎率會這麼高?就是因為優生保健法保障當懷孕會影響她的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者可以墮胎,這是一個自由心證。請問,哪一個人懷孕不會影響到她的整個家庭、心理?這是自然而然的嘛!這有什麼好疑義的?」
「我們現在反而是對於胎兒的人權非常的歧視。我們現在可以坐在這邊,難道不是從胎兒開始嗎?孩子一出生時,我們是說他一歲了。因為在母親肚子裡,他已經有生命了。你不能從中間截斷,說人權從出生才開始,這是一個良心問題。」
「經過六天思考期諮商之後,她要墮胎,悉聽尊便。這個不會影響什麼人權、自主權啊!」
「未來我們還要廢除死刑,死刑犯的權利都比胎兒大了多少啊?把胎兒殺掉只要一個個人的自由心證,『這個會影響我心裡,就墮胎』,但判一個死刑三年五年下不來。所以說,墮胎是殺人,胎兒是人命,請注意這點,謝謝。」

陳清龍對此認為,婦女自主權不是沒有上限的,因為「人命是大事情」。他甚至將墮胎比喻為「暴力行為」,與黑道無異。總結而言,六天思考期是希望能喚起大眾的「良心」,尊重胎兒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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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荃和律師:「法律是要改善社會問題,不是要增加對弱勢者的歧視」

至於這樣的思維到底有什麼問題?反方代表李荃和律師劈頭就提到:

「人權事項可以有限度地公投,但今天提出的人權事項,不能夠侵害到孤立又分散的結構少數。我們一直在思考的一件事就是,女性在這件事情上會不會是孤立又分散的結構弱勢少數?也就是你會不會增加對女性的不當負擔?」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說,不過是六天思考期,反正要墮胎,多六天會怎麼樣嗎?大家可以想像一個情況,現在最常見是口服墮胎藥,在醫學上七週左右使用比較適合及安全,超過七週則建議手術,時間越長手術風險就會越高。大家可以思考一個個案的情況是,當我今天懷疑我懷孕了,可能都已經五週六週了,我只剩下一個禮拜,我還要去遵守六天思考期?」

他也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思考,我們今天當然都同意教育資訊的提供要很完善;但今天的問題是,我們要不要用法律來強制這件事?而且是用公投方式去促使修法?這樣的行為,是否是一種對生命自主權的限縮?

「你問『我們要決定一條生命的生死,難道六天會太多嗎?』我的意思就是『六天當然太多啊!』大家都有點窄化了一個女性在決定要不要生育,她個人自主的考量。我們好像都當作說,她都不懂,我們一定要多教育她,其實不是這樣的。我發現我要懷孕了,我再去婦產科,醫師確認完還會再予以評估,一定都經過深思熟慮。」

所以這件事該不該由國家來決定?

他最後提到,他相信法律制度是為了要去改善社會問題,不是要增加對他們的歧視。也許你沒有這個前提,但我們現在最擔心的是,法律規定會是一種不自覺的歧視跟壓迫。而這個法條適用的結果,是壓到性的,只會加註在女性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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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林昀嫺副教授:「國家不能因為女性在傳統上負擔生養責任,而擅自限縮墮胎權」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反方清大林昀嫺副教授的說法。她針對本公投提案的瑕疵提出討論,認為提供資訊或諮商的本意都是對的,但是不是用該用法律去強制?這應該是兩件事:「按照提案人的說法,今天若這個諮商是以減少墮胎為目的的話,而且又是強制,非常有可能傷害婦女的自主。」

「修法需要整體的考量。目前優生保健法中有一條規定,已婚婦女要施行人工流產要配偶同意,有不當限制已婚婦女的嫌疑,我認為比較需要修的反而是這個。」
「一個懷孕的人要做人工流產,有配偶的支持是最好的。但問題是,用法律強制一定要有被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這是另外一回事。我們如果去做比較就可以發現,提案人提到的歐美法律,大部分都已經沒有需要配偶同意了。」
「美國在90年代,就已宣告『人工流產要通知丈夫』是違憲的。懷孕過程的漫長與不舒服,都是由女性來承擔。國家不能夠因為女性在傳統上是負擔生養責任,而擅自去限縮墮胎權,應該給予女性更多支持。提供給女性更多資訊是對的,但是否一定要法律強制六天呢?」

據此,反方立場一再強調,提供資訊是好的,但若使用法律強制墮胎前的「六天思考期」,不但會在身體與心理造成女性的負擔,並且是一種以法律限縮墮胎權、是對婦女造成的歧視與壓迫行為。

人工流產議題不只是單一的胎兒生命權考量,它背後往往涉及包含當事人的身心狀態、社會資源等更深更廣的層面。我們拒絕以生命權益、仗勢保障婦女選擇權為由,實際上則是管束女性子宮、壓抑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墮胎公投提案。

我們也關注,對於一個墮胎婦女而言,想拿回自主權益,但一方面又希望獲得社會及情感上更多的支持與援助;一次人工流產的現場,往往是更複雜而混亂的組合。要陪伴她們走過這條路,比起不斷想修正人權倒退又思慮不周的法案,我們應該提出更全面且能真正關注到這群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