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的學生金素珍說她永遠無法忘記喝下網路上所寫的墮胎配方後,噁心且痛苦的感覺,蜷縮在床上痛了一整晚,最後卻還是失敗了,她被迫一周後去進行「非法手術」。韓國刑法嚴禁隨意墮胎,孕婦和醫師都會面臨刑責。2019 年 4 月 11 日,韓國憲法法庭宣布,墮胎法違憲,將進行廢除。

「墮胎已經是個很艱難的決定,但對當時的我來說也是正確的決定。而在做出這個選擇之後,所有的法律都增加了我的創傷。」

21 歲的學生金素珍(音譯)說她永遠無法忘記喝下網路上所寫的墮胎配方後,噁心且痛苦的感覺,蜷縮在床上痛了一整晚,最後卻還是失敗了,她被迫一周後去進行「非法手術」。

韓國刑法嚴禁隨意墮胎,除非是在被性侵、亂倫、胎兒有先天疾病乃至影響到母體健康等情況下才得以合法墮胎,否則皆為犯法,墮胎的孕婦和執行手術的醫師都將面臨刑責。而在 2019 年 4 月 11 日,韓國憲法法庭宣布墮胎法違憲,將進行廢除,引發了韓國群眾的激烈討論與國際關注。

隨政府的喜好「搖擺」的過時法條

南韓的「墮胎法」自 1953 年起生效,非法墮胎的女性會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及 200 萬韓圜,執行醫師則可被判 2 年有期徒刑,若女性是在上述幾個例外條件下申請墮胎,手術必須在申請後 24 小時內完成,接受手術的女性也需獲得伴侶同意。

只是韓國執行這條法令的嚴謹程度,根據的似乎不是什麼不可撼動的價值,而是依據不同時期不同的「需要」。在 1960 到 1980 年代的韓國,政府為提倡降低生育率,並沒有嚴格執行墮胎法;但是到了 2000 年代,韓國生育率下滑,政府又開始嚴打非法墮胎,不難看出南韓政府對於女性墮胎「搖擺」的態度。若政府真的非常重視胎兒的生命權,為何在想要降低生育率時,生命就不需要尊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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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會違法,為何這些女性還是選擇去墮胎?

根據韓國政府 2010 年的統計,全國有 16.9 萬宗墮胎手術,有 70% 為非法墮胎,而根據當地大學的估算,2016 年更有超過 50 萬人接受墮胎,遠超於當年新生兒數量。2018 年在針對 15-44 歲南韓女性的調查中,更有 20% 女性承認自己做過非法墮胎手術。

為什麼明知犯法仍要去做呢?很簡單,因為無法養。懷孕將對學業或是工作造成妨礙、因生涯規劃(不想生小孩、不想結婚等)以及經濟狀況無法養育小孩是現代女性選擇墮胎的三大主因。也有很多女性害怕觸犯法律或是因為非法手術費用過高,而選擇尋找密醫、民間療法等墮胎方法,或是自行上網買墮胎藥,但這些方法不但風險很高,對女性的身體傷害極大,還有可能流不乾淨,仍要再次進行手術。

24 歲的基督徒李明姬(音譯)就是吃墮胎藥沒有流乾淨,再次接受手術將組織清理乾淨的一個例子。她在身心俱疲的情況下說的這句話,令人鼻酸:

「這是對我犯下的罪的懲罰,我以為我會死。」

兩個人的性愛,最壞的後果為何只有女性要承擔?

這次韓國廢止墮胎法,也引起多方爭論。許多反對墮胎者認為:這些女性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不想面臨這樣的情況,為何當初要發生性行為?也有人覺得:難道胎兒的生命是媽媽一個人給的嗎?胎兒不但是生命,還涉及胎兒父親的權益,讓女性合法墮胎,真的完全沒有問題嗎?

這些問題,其實涉及全球社會一直難以解決的「胎兒生命權 v.s 女性身體自主權」爭議。為什麼全球的自由派幾乎都認為女性身體自主權應該優於胎兒生命權呢?看看韓國社會的例子,也許會讓我們對這個議題有不同的想法。韓國是個父權觀念很重的社會,情侶、夫妻的女方常會被男性連哄帶騙甚至威脅、要求進行無套性愛,再讓女性吃避孕藥,然而,避孕藥沒有百分之百的避孕效果,女方仍承受著一定的風險。也有一些男性會在性行為進行到一半時把套子拔掉,更有些男性甚至會不顧女方意願,半強迫性地強制性交。總之,性行為有兩個人參與,但因身體結構的關係,懷孕的後果只有女性要受罰,這難道不是一種對女性權益的剝奪?

此外,韓國墮胎法也規定,若女方有伴侶、丈夫又想合法申請墮胎,需要另一半的簽名同意。這讓一些心術不正的男性有了法律上的優勢,也有人藉此來要脅想要墮胎的女性,要是不給錢、不答應一些無理的條件就不簽名,讓女性不但要承受身體的不適,還飽受心靈煎熬。這種行為和拿性愛照片、影像威脅女性並無二致,都是利用兩性在社會上不對等的處境而藉故謀取私利。這種制度下,也有很多與伴侶關係破裂的女性擔心會遭伴侶或丈夫舉報,因而不敢向對方提出簽署要求,自己去進行非法墮胎。非法墮胎的風險,也常常是這些女性難以承受的。

由此可知,認為「女性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觀念,忽略了這個性行為由兩人一起完成,卻「罰女不罰男」,認為胎兒的存在涉及父親權益的,也忽略了一個負責任的男性,不該輕忽懷孕風險、而該將避孕當成自己的責任,若男方很想要孩子,是否也該與女方溝通,而非逕自逼女方「生下來」呢?

若非萬不得已,誰會沒事想墮胎?

據統計,大部分墮胎的人為已婚女性,但被控墮胎罪的人,卻以未婚女性為多。未婚女性若不幸懷孕,不只要小心伴侶的威脅,還要承受整個社會的惡意。一名女高中生說,她在墮胎後被迫中斷學業:「老師跟我說,要是我不離開學校,就向當局告發我。他說我犯了罪,因為我是學生卻懷孕了。」這位女學生的案例並非特例,而是整個社會對「女性未婚懷孕」的偏見。除了社會不友善的眼光,墮胎本身對女性的身體、心靈傷害巨大,若非萬不得已,誰會沒事想墮胎呢?

隨著性別平等及女性自主權的抬頭,女性不再被當作生育工具,而是有獨立自主意識的公民,越來越多人們指出墮胎法是不合理、違反平等原則的法律,大部分國家也選擇對墮胎相關法律做出合理的調整。經過幾年的抗爭,韓國憲法法院終於判決墮胎合法,對韓國進步派而言,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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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女性自主權的抗爭是一場長期的戰鬥,看看近日來美國阿拉巴馬州醞釀中的法案「女人一旦墮胎,將處 10 年以上、99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就知道,女性要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身體要如何使用,仍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