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穎孟寫性與性教育,把性回歸身體權,清楚地表達自己意願以及學習尊重他人感受,才能有效做到性教育、情感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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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穎孟

為什麼大家總是預設女性沒有說「不」前,就是「要」?我如果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代表我有意願性交?

最近有些人會主張說要加重強制性交的刑責。但其實在真正形成判決前,受害者會遇到幾個難題。

1. 去醫院、警局,不少人都有遇到警察不友善的經驗。

2. 證據搜集不易。

台灣 70% 是熟人性侵,性侵又通常發生在密室。除非有傷痕、意識不清、或法定權勢關係(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否則難以證明你被強迫。

3. 法庭中你會面臨不斷的質疑,問題可能會糾結在你是不是有積極的拒絕行為。

4. 法庭外會有很多人質疑你為什麼不會保護自己、一定也是你自己愛玩、你想仙人跳吧⋯⋯各種。

這導致很多女性會覺得自己根本沒有勝算,也不想造成二度傷害,所以不揭露。刑罰再重,加害者也是有恃無恐,就是吃定你不敢講。其實這跟霸凌有 87 分像,很多被霸凌者也是處於師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不敢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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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一場根本不會被告發的犯罪,那就算極刑,還是會有人做的。BBC 曾報導:「在 2012 年德里的一名女學生被輪姦死亡後,印度修改了有關強姦的法律,使其更嚴厲,甚至對極其殘暴的罪犯可以實施死刑。然而,這似乎並沒有起到遏止作用,印度全國每年都有更多的暴力強姦案件發生。」

目前跟性侵有關的刑責在 3 到 10 年,權勢性交則是 6 個月到 5 年。除了權勢性交可以將刑度調整一致為 3 到 10 年外,還有什麼可以改的嗎?

由於 90% 性侵案例都是女性,以下先以女性角度來談。

首先我們要回到最初的問題:社會總是預設女性沒有說「不」前,就是「要」,但女性不是等著隨時被幹的陰道。如果你的錢包財產在你眼前被幹走,大家都說你沒有說不就是願意被偷,這對嗎?如果你沒有同意就被大手術,大家說你沒有說不就是可以,這對嗎?極端一點,如果你沒有同意就被自殺,大家說你自願的,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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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會預設一個人的財產權、身體權、生命權等等,不會生來就應該被他人取用,而是只要沒有同意前都是犯罪,但女性的性就不是如此。

為什麼會有這種差別?各位可以把女性的性當作男方的財產來看,一切就說的通了。沒人的硬幣在路上,大家都可以撿,有主人的硬幣你拿了,就是偷。硬幣沒有自主權,出生以來就是要被拿的。這是傳統父系文化在法律上的展現。(詳見 Gayle Rubin〈交易女人The Traffic in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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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性回歸身體權範疇,重新命題應該是:沒有說「要」前,就是「不」,也就是要有意識清楚的積極的同意。加拿大便是如此,沒有「默示同意」、「恐懼同意」、「預先同意」,且任何時候都可以中斷拒絕。

這樣孩子從小便會被教育要能知悉對方的明確意願,並且每人都要學會表達自己的性意願。我們台灣總是喜歡迷信速成公式,才會有看 DVD  就是可以推倒,單獨約會就是約砲的迷思,女性不願意臣服這項規則,還會被罵沒有社會化。然而,這完全是教育懶惰於培養孩子溝通和感受能力的結果。

過去法界也對此有所討論,整體來說,若能廢棄以加害者強迫與否的判斷標準,重新以受害者的角度思考。這會是比較符合受害者尤其女性真實處境有關性侵的刑法觀點。

除此之外,大家要注意,法律只能治標,根本之道還是在於改善把性視為禁忌和教條的窒息社會文化。因此,最好的方式,還是要從性教育、情感教育、性平教育做起,並且,越早越好,孩子才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去預防、自救和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