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段沒有愛且傷痕累累的婚姻,一旦夫妻雙方對簿公堂,往往執著於計較誰付出的多、誰得到的少,卡在過去的不甘心,卻忘了思考怎麼樣對彼此和孩子更好。

文|楊晴翔

某日,調解庭上

「委員,我們當事人沒有辦法接受這個方案,哪有人拋棄兩個孩子,一走了之,六年都沒付扶養費,卻可以來請求離婚?」

「這樣拍拍屁股走人,那婚姻算什麼?所以,我們本來都是堅持不離婚的。」

「委員剛剛要我們計算關於子女的扶養費,我們都算過了,過去她積欠了六年的扶養費,我們兩個小孩,一人一個月一萬,都跟她追討,總共一百四十四萬元,一毛都不能減。」男方律師瞠目說著。

女方跟她的律師似乎被男方律師的氣勢所震懾,女方不發一語,女方的律師語氣則有些微弱:

「其實前面四年,我們也是有繼續付當時的房貸,那棟房子也是男方跟孩子共同居住的,所以對方說我們都沒有支付家庭費用,對女方也是有一點不公平啦。」

調解委員:「好,兩造都完整表達你們的意見了。我啊,是這樣認為啦,家事案件中,大家也許表面上都會提出一些訴求或是攻防的方法,但不可否認,有很多部分像是『假議題』。」

雙方當事人跟律師都蹙眉,不是很瞭解調解委員的話中有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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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女方提這個離婚訴訟,當然男方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對方所提的離婚事由不成立,也可以迴避去談女方所爭取的親權或會面交往的權利。」

「但是,我想問一下,已經分居這麼多年,縱如男方大律師所言,你們去訴訟上抵抗,抵抗成功,女方請求離婚被法院否決了,那男方心中的不平與怨懟就會結束嗎?生活就會有所改善嗎?」調解委員繼續說。

男方臉上的肌肉突然有點抽動。而男方律師則是微微搖頭,貌似不太贊同調解委員的說法。

「女方請求離婚不成,那她就會回來跟你一起生活嗎?就會回來當孩子的媽了?會乖乖支付剛剛她所答應的每個月給你兩萬元子女的扶養費用嗎?

贏了訴訟,但你的生活改善了嗎?更不用說對方也可能繼續上訴,那你現在懸而不定的婚姻關係跟扶養費問題,又可以被拖延個半年一年。」調解委員轉向男方說。

男方仍然不發一語,但一直斜眼瞄向他眉頭深鎖的律師。

調解委員似乎想趁勝追擊:「我知道婚姻的無以為繼,常常都很難說是完全可歸責於單方。」

「那如果像我剛剛勸女方接受的方案,雙方同意離婚,孩子的監護權確定都歸男方,女方只行使會面交往權,每個月支付二萬元給男方,那男方不是就可以馬上得到這麼多年來,她不願意支付的生活扶養費?」

「這樣你的生活是不是就有立即的改善了?至於過去男方單方面幫孩子墊付的生活扶養費用,他們剛剛所計算的一百四十四萬元能否接受?」

女方似乎對於六年前離家的原因自知理虧,一直都不敢開口。

女方律師則答稱:「我們覺得前面四年至少女方有支付每個月一萬元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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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說:「那我建議雙方是不是前面四年就不要爭執了?因為很多法院也都認為這是夫妻雙方對於生活費用分工負擔的一種默示合意,再去爭執,恐怕還有無窮無盡的單據抵銷攻防戰。」

男方律師馬上說:「不行,這樣我們不能接受,如果都沒有對女方要回這些扶養費,我們無法跟孩子交代,我們要怎麼跟孩子說父親就這樣拱手把家庭毀棄了,又還沒有讓母親盡她的責任?」

調解委員:「不然,你們是否能先調解離婚跟親權,還有往後的扶養費用分擔?剛剛女方也同意能付每個月兩萬元的扶養費?對吧?」

女方點頭。「那如果要爭執之前的墊付的扶養費用,是否男方就程序中提出一個反請求,這部分讓法院來判斷就好,女方該回補多少給男方?」

男方律師再次嚴肅表示:「不行,這些我們一定要綁在一起談,我們本來就是可以堅持不離婚。」

「好吧,我已經盡力了,當然訴訟下去是你們的權利,我無法強求各位,這案件我們就移回法官去審理吧!今天就調解不成立囉!」調解委員最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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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贏」的定義是什麼?

接辦家事案件,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排行榜前三名就是:

「律師,這件案件有多少勝訴把握?」

「我贏的機率有多少?」

「我付這些律師費,應該能夠贏吧?」

我對這類問題的回答往往是:「我無法準確評估勝率多少,律師不是靈媒或法師,我沒有辦法掐指算出將來訴訟勝敗,如果有包贏的律師,你敢請嗎?如果律師包贏最後卻輸,律師難道會賠償你嗎?

訴訟的勝敗取決於對於證據的蒐集與靈活運用,有時候甚至取決於是否碰到價值觀對盤的法官。但你委託我,我會盡最大努力幫你爭取到更高的勝訴機會。」

在聽完這段回答後,大部分當事人恐怕覺得不太舒坦,他們希望能聽到律師打包票,這樣花錢才能買到安心。

但是,在家事事件中,一個案件的勝訴究竟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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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財產權訴訟的勝訴概念,應該是表示該方當事人的訴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的支持。

但是家事事件是如此嗎?在請求離婚或是親權爭奪事件中,把對方攻擊得體無完膚,離婚判贏了,但是友善父母也別想做了,未來在子女交付跟會面探視方面,都有可能遭到現實上的怨懟、杯葛與不配合。

輸得最慘的是孩子,孩子在夫妻彼此的敵意中,絕對不會有一個安心的成長過程,孩子一輸,父母雙方都輸。

再者,如上案例所說的,抵抗訴請離婚的一方贏了,但是早就分居多年的對方會回來嗎?子女的扶養費有著落嗎?

雖然終局的正義,像是積欠的扶養費等等可以繼續努力,但是曠日廢時,對當下的生活沒有辦法立即改善。

因此,我常常會在家事事件調解或訴訟陪伴當事人的過程中,如此跟他們說:

「我覺得家事事件中,不要去想怎麼把對方痛擊到角落,然後去期待對方在生活態度上,或是在上訴抗告程序中不會狠狠反擊。那四射的煙硝只會傷及無辜——也就是你們的孩子。

只要程序中,不管是調解或是裁判,我們能獲得比你現在的生活或處境有所改善的狀態,雖不滿意,但能接受,也許是 70%、80%,但對方也一樣能夠心悅誠服或至少勉強去履行,那就是家事事件中『贏』的定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