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同居協議,讓雙方不再被義務束縛,甚至可以單方面解除同居關係。附上相對並相稱的責任後,是否能帶來更多的快樂?

你有想像過進入一段關係,十年、二十年,都不會因為被「義務」羈絆而讓關係成為愛的牢籠嗎?

你有想像過進入一段關係,不用再去搜集家暴、外遇的證據或是忍受長期「不違法」的冷暴力,可就自己的單方意願解除關係嗎?

你有想像過進入一段關係,不用再執行傳統儀式的繁文縟節,搞得關係各方像商品一般,讓關係回歸愛的本質嗎?


圖片|Photo by Sandy Millar on Unsplash

減少義務與應該,拒絕關係中養成愛情的釘子戶

這樣的關係,將「義務」、「你應該」減到最少,更賦予你基本的生活保障,讓雙方不再能「理所當然」,給予真愛在關係中持續滋養的機會(規定、義務不能使愛滋生),也讓無心以愛灌溉關係的人不再肆無忌憚。

當然,這樣的關係賦予了更自由的空間,同時,也要求雙方都更加投入在關係的經營,誰也不能變成關係中的釘子戶。

這樣的關係制度,已在世界各國逐漸萌芽,統稱作「伴侶制度」,相較傳統婚姻制度,為一種新興、較少束縛的關係模式。

延伸閱讀:結婚,不是女人人生的必選題

傳統婚姻充滿義務,而過多的義務使愛窒息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是近代人們對婚姻的一種直觀感受,也是現代不放棄愛情的人們,拒絕輕易進入婚姻的原因之一。近年來許多影視戲劇已開始描述婚姻的現實與沈重面向,而不再加強婚姻被刻意營造出來的童話故事般的浪漫感。

不論東方或西方社會,婚姻在現代社會中,從逐漸下降的結婚率來看,人們選擇進入婚姻的意願逐年降低,而除了最主要原因——婚姻制度與禮俗的繁瑣與沈重,使得婚姻變成牢籠或是墳墓般的存在之外,社會也逐漸可以接納婚姻以外更多元的關係型態存在。

世界各國的伴侶制度就是在這樣的脈絡下產生的,是一種更加純粹的保障制度,而免去一些看似枷鎖的規章。因而,婚姻制度在不久的將來逐漸不再處於壟斷、制霸的地位是可以預見的。

婚姻變成愛的墳墓、關係的牢籠,是因為制度本身就不是為了愛而設計的

每個人對「愛」都有不同的詮釋,因此很難有一種絕對的定義可以符合所有人對它的感受。但是,對於愛這樣的感受是無法用外在的規章去限制而產生的,這應該是人們普遍可以理解的。

人們無法規定一個人要去愛誰而成功,也沒辦法限制一個人不可以愛誰而得逞,充其量這些限制,都只是促成表面上的假象,實際上當事人的愛與不愛,都是外在的制度與個人理智,難以如開關般隨意切換的。

而婚姻中,角色化的情形是特別嚴重的,禮俗教條中有對婚姻伴侶雙方無盡的規範,尤其是婚姻儀式的繁瑣與威權化遺留,往往使人喘不過氣來。

一個人不能隨心展現自己,而是要扮演好被規範的角色,這是一個人一生角色化,或稱為物化最徹底的時期。

要扮演好一個媳婦、女婿、父親、母親,往往是不可以擁有自己,需要忽視自己的需求、作好犧牲才得以因稱職得扮演好角色而被誇獎。

美籍德裔人本主義精神分析學家弗洛姆在《逃避自由》中提到:「偽自我只是一個代理,它打著自我的旗號,實際代表的卻是人被期望所扮演的角色。當然人能扮演許多角色,並在主觀上確信他是每個角色裡的「他」。事實上,在所有這些角色中,他只是別人期望的他,而他卻認為這就是他。大多數人的原始自我都完全被偽自我窒息了。」

往往這樣的角色扮演,將使一個人忘卻自己是誰、忘卻怎麼去愛、忘卻生命的意義。表面看似得到很多讚許,但內心的空虛只有當事人最為清楚了。

另外,細看婚姻法中的規章(民法第 1001 條),伴侶同住與否也成了法律規定的義務(而非給人自由選擇的空間),而想要單方面結束婚姻但另一方不想放手,也需要舉證「重大」的事證(長期的冷暴力並未違反婚姻法條例),而很難以狀態已經不適合一起生活而離婚,而使婚姻容易長時間陷入一種了無生氣、彷彿墳墓般的狀態。

(筆者在此認為關係的狀態結束需要負起應負的責任,例如贍養費、監護權的分配等等,而非認同不負責任的結束關係。)

我認為,婚姻制度的精神是適合給想安穩共度一生的人實踐的(或可以說,適合不管怎樣,一生不願意讓對方離開關係的人),而不是適合給想愛的人實踐的。因此,單就為了愛,而沒有考量適不適合一輩子共守婚姻制度義務的角度,就進入婚姻關係,將會產生許多痛苦。

(同場加映:「30歲,該結婚了?」找到一個人相愛之前,我不結婚

伴侶制度的推陳,使制度成了單純的生活保障,而不是關係的牢籠、愛的墳墓

婚姻制度的保障是有意義的,也適合部分的人,適合需要有更多安全感跟確定性的人。但是它對於另一部分的人來說過於沈重與死板,加上華人婚禮的繁文縟節,使婚姻雙方變得很像兩枚商品,一段婚姻關係如同赤裸的交易關係,正也印證了婚姻本質與愛無關的事實。

而想選擇更加自由的人、認為愛可以在更加自主的氛圍中滋長的人,將會選擇其他更加人性且自主化的制度。

法國在 1999 年通過的民事伴侶結合法(或稱同居協議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以下簡稱 PACS),很好地提供給需要人性且自主化制度的人,一種嶄新的選擇。

以下整理出 PACS 與台灣婚姻制度的對比:(來源:同性伴侶法制研究計畫中華民國民法


圖片|作者提供

真正多元的社會願意接納每一種合意產生的關係,以及各式多元的人們

表格中,可以看到 PACS 本身的精神是更加獨立、自主、不角色化,甚至連雙方是否身心對對方忠誠,都不放在規章內,徹徹底底彰顯了法國人的自由精神。

然而,相信有讀者會說,那這樣對方根本不需要忠誠或是誠實。但是在 PACS 中,當你發現對方不誠實,沒有遵守彼此的承諾時,你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協議的,而進入雙方財產的清算。

因而在這樣沒有強迫義務的協議下,一個人是否能為自己的承諾負責,得到了最大的考驗,沒有人逼迫你維繫你的承諾、要求你為自己的承諾負責,但是一但破壞了承諾,自己就要面臨關係結束的可能。這是一個非常自由與需要為自己負起責任的協議。

而這個協議還有一個特別之處,也就是不論是領養或是親生,監護權都僅能歸屬在一位伴侶名下,而沒有婚姻制度下的共享監護權(但在關係狀態內,雙方有任一方子女的共同撫養的責任的,如同對彼此的最低互相照顧義務要求)。

相信又會有讀者問,那怎麼規範雙方要盡撫養責任呢?孩子不就容易因關係破裂而犧牲了?

但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在婚姻制度的要求下,每個雙親真的都被法律要求地做到稱職的養育責任嗎?法律真的有辦法「規定好」一個人的責任嗎?硬是要對方盡到養育責任而不離婚時,對方真的就可以執行好責任嗎?

當要為一個新生命誕生負起責任、沒有任何外在的規定規範時,是不是我們會更加地審慎評估,是否要養育一個小生命呢?評估是否要與眼前的伴侶共同生育呢?

當人擁有了外在的權威、法律存在時,對自身該負的責任便因此開始輕忽了,因而有了那些各種破碎家庭中的不幸孩子。

在這個制度下,當一個人決定撫育一位孩子時,就需要具備一個人獨立把孩子養大的決心與責任感,這對孩子來說是多麽強而有力的愛呀!

這樣的同居制度設計本身,跟愛與義務的牽扯是少的,我個人認為是非常符合人本主義的精神,讓關係與愛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不過度糾纏,給制度純粹地成為伴侶雙方的生活保障,而不是關係的牢籠、愛的墳墓。

允許單方面選擇結束關係(但需要執行分開應負的責任與程序),如同每段戀情一樣,這可以使人們同時有意識地維持鮮活的關係、減少彼此在法律、義務的規範下產生的理所當然態度,也同時保障在兩人生活中的公民權利。這樣的關係是獨立、自主、為自己選擇負起責任的關係新選項。

「如果⋯⋯存在先於本質是個事實,那麼人就該為自己是什麼樣的人負起責任。因此存在主義產生的第一個影響就是讓每個人歸自己所有,並為自己的存在扛起所有的責任。」——法國存在主義哲學家沙特

因此,真正的負起責任的是每一個個體本身,而不是由規章制度逼迫人們,那樣不叫負起責任,頂多就是用公權力逼迫對方就範罷了。

然而,願意全然承擔起責任的個體是少數,若你不相信你的伴侶或是自己對關係承諾的責任感,請務必考慮進入更有保障、安全感的制度——婚姻中,或是與他人締結關係時更加謹慎,我想一段彷彿狗血劇的動盪婚姻不是人們最初所想要的關係型態。

所以,了解自己的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制度、關係,別為了趕流行而忽視了自己的真實需求,也別為了遵循傳統而隨便了自己的承諾呀!

不論我們選擇了婚姻制度、同居協議、一般情侶,願我們都能被清醒選擇的關係所滋養!也期待同居協議在不久的將來在台灣落地實踐!

你會喜歡:結婚率下降?從《相親茶坊》看現代愛情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