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性、愛,三者間的關係堪稱是人類歷史永恆的難題。只是婚姻中會遭遇到性的問題,除了出軌,還有不再做愛了。婚後才發現另一半與你「性不合」,想要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是可能的嗎?

婚姻、性、愛,三者間的關係堪稱是人類歷史永恆的難題。雖然婚姻這紙民法契約不需要性亦不需要愛,但婚姻制度源遠流長的歷史演變至今,早已將其與性的忠貞綁在一起,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便將通姦作為絕對的離婚原因。

只是婚姻中會遭遇到性的問題,除了出軌,還有不再做愛了。婚後才發現另一半與你「性不合」,想要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是可能的嗎?畢竟民法第 1052 條並沒有規定無性婚姻也可以據此離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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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讓我們從法律面來看:不能性行為 v.s. 不願性行為

婚後沒有性行為的原因,可以區分為「不能」或「不願」性行為。

什麼是「不能」?顧名思義沒有性行為的原因不是沒有意願,而是被醫學診斷為無法為性行為。根據我國民法第 995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不能進行性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不能人道」,如果結婚時對方就有這樣的情形便可以撤銷婚姻。

但如果是「婚後」不能人道(像是因車禍導致無法再行性行為),而非民法第995條所規定的「結婚時」,法院則會認為當符合民法 1052 條第 2 項的狀態時可以離婚。

至於「不願性行為」,就是你們的關係慢慢變成室友般的相處。這種關係出問題,往往在於一方想要但另一方不想要。如果另一半「長期」不願意做愛,法院在過去也曾判決離婚,乃是根據民法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當婚姻關係已經因為一方不願意做愛產生了重大的破綻,難以繼續下去時,法院便可引用此條判決離婚;因此,並非僅僅是無性婚姻就可以離婚。

再次提醒,婚後沒有性生活並非可以離婚的絕對原因,強迫另一半跟你做愛有可能構成性侵觸犯刑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方不願不代表可以不尊重其意願。 

另外讓我們從社會角度觀察:當代對性事與離婚的觀念越來越開放

與傳統觀念不同,現代人不再覺得離婚很丟臉,不再那麼泛道德化地看待或是神聖化婚姻這件事。同時,對於性的除魅也有了許多進步,擺脫道德勒索,因性生活不美滿而合意離婚也僅僅就是一種離婚的原因。

但如果無法好聚好散,需要透過法院解決此事的話,如同前文所提及,不做愛並不構成當然可以離婚的原因,法院必須透過認定是否已經是「難以維持婚姻」才能作出決定。

因此並沒有辦法很明確認定多久沒做愛、一個月未達多少次就能離婚。離婚會納入很多綜合因素,除了性生活外還有許多離婚條件也會納入法官的考量,合適的作法是在訴訟的時候要盡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與律師討論。

僅憑無性婚姻就要離婚難度很大,如果一方需求很大、另一方卻很佛系,那可能未達離婚標準但婚姻又會過得很辛苦。所以,婚前試用不要省,除了瞭解兩人的同居生活習慣能否磨合,身體的契合也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