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會避諱當離婚證人,怕沾上晦氣。要離婚的人除了離婚這件事情本身已經夠心煩意亂了,還要花心力找離婚證人。這篇文章就是要協助你,在尋找離婚證人的時候,還要注意兩件事情,才能避免離婚無效喔!

有些人可能會避諱當離婚證人,怕沾上晦氣。要離婚的人除了離婚這件事情本身已經夠心煩意亂了,還要花心力找離婚證人。這篇文章就是要協助你,在尋找離婚證人的時候,還要注意兩件事情,才能避免離婚無效喔!

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離婚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

裁判離婚是由法院依照訴訟程序達到離婚的結果,如果是夫妻雙方私下談妥離婚條件,好聚好散的離婚,就是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兩願離婚」。兩願離婚,不僅僅是需要夫妻雙方都明確的「想意願」,還需要完成下列事項後,離婚才會生效:

  •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 有二位以上離婚證人,明確了解夫妻雙方確實都想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 夫妻雙方「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證人的資格,在民法上沒有明確的要求,原則上戶政機關也只會就離婚協議書作形式上的審查,也就是說,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夫妻雙方簽名、二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戶政機關就會做離婚登記。

問題往往出在登記以後,有一方反悔想上法院說離婚無效,這時候證人是否有符合法律上的條件就變得至關重要。

離婚證人存在的目的,也是考量到離婚畢竟是人生大事,為了確定:

(1)離婚真意:夫妻雙方真心想要離婚而不是鬧鬧小脾氣。

(2)離婚意願:夫妻真的想要結束婚姻關係。

離婚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年滿 20 歲具有健全智識之人。

(2)必須當場見證或是親自聽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之意願:離婚證人必須「親自看見或聽見」夫妻雙方真的想要離婚時,且必須是夫、妻、離婚證人都在場的時候。

法院曾經有過判決,因為只有夫或妻其中一方在現場,或是證人只是從第三人口中聽見當事人有離婚意願,並不是親自耳聞而簽名的情況,最後法院判決認定這樣的情況不符合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而駁回之案例,也就是法院認為夫妻間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因為離婚證人沒有親見親聞夫妻間有離婚意願但卻在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名,所以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雙方仍然是夫妻。(參考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 1385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 1418 號判決)

離婚證人是兩願離婚在法律上順利離婚的必要存在,但大家普遍都會覺得找自己認識的人會有不妥、有些人也不願意當離婚證人,怕有晦氣之類的,所以現在有些人專當離婚證人,可以在網路上找尋「離婚證人服務」,但一定要特別注意是否有符合上述的兩項條件,以避免後續有所爭議唷!

萬一婚姻已走到離婚這一步,夫妻雙方也已達成離婚共識時,請記得,離婚證人需為年滿 20 歲之成年人,並確實在場見證或親自由夫妻雙方明白告知離婚意願才符合要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