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愛情、第三者

 

常常聽人說:「談戀愛是兩個人的甜蜜世界,但是結婚就變成是兩家子的大事情了」。

 

愛情本無罪,但是連帶常常影響著一個家庭、對方配偶、甚至對方的小孩子;換個角度想,那這個家庭、另一伴、孩子就必須承受這些痛?當你的另一伴愛上別人後,難道就需要一哭二鬧三上吊嗎?其實有很多積極的辦法可以處理,但是就看你願不願意。


每個人在一生中必修的戀愛學分,在婚姻中就是更難 ALL PASS 的科目,當婚姻出現第三者時,配偶往往不知所措,東問西問,但卻沒有好好靜下心來想,是我在這門課程中,犯了什麼錯誤嗎?一般人通常都先指責對方、厭惡對方,卻沒冷靜思考自己與對方的立場,為什麼會愛上外面的第三者?是不是自己給對方的關心不夠、給對方的溫暖不夠、甚至給對方的愛不夠;結婚後, 兩人的話題減少,變成簡單的家事與生活,不然就是大大小小開銷的計較,以至於許多人漸漸對婚姻充滿恐懼,也間接造成少子化的現象。婚姻最重要的是與對方的互動關係,愛他就應該包容他的缺點,更愛他的優點,常做適當的溝通與討論。尊重對方的想法,才是維持婚姻最佳的辦法。

 

 

有小三怎麼辦:離婚訴訟

 

如果你的另一伴真的與人通姦了,甚至無法原諒,那通常就會走上離婚訴訟,而我國民法 1052 條有相關規定:

 

如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有通姦之事卻未在六個月內起訴,或自事發後已經超過 2 年,均不得以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雖許多國家已不處罰通姦罪,然台灣刑法卻仍未廢除通姦罪,因為在台灣文化上仍保有固有的家庭倫常觀念,故尚無法廢除通姦與相姦罪,但罰則並不重。台灣刑法一直不廢除通相姦罪責,也是因為保護婚姻,維持家庭之圓滿,才能夠使下一代有更良好的生活環境與成長空間。換個角度想,如果家庭能夠美滿和諧,青少年犯罪的機率定會大大降低,必定能夠使得社會更合諧、安定。「維護婚姻制度、保障家庭親屬間對子女監護教養責任」,就是台灣的法律一直不願將通相姦除罪化之最大因素吧。


 


有小三怎麼辦:不知者無罪?

 

不具故意之「相姦人」不構成相姦罪

 

我遇到了愛情的騙子,他手上沒有婚戒,也跟我說他單身,甚至我們還墜入愛河發生性關係。從我認識他到被檢察官傳喚,我根本就不知道他是個有家庭、有老婆的男人, 如果我知道,我也不可能愛上他,我更不可能跟他發生關係……。

 

實務上常常看到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到偵查庭的時候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一頭霧水的被檢察官偵查,這時候,「沒有故意」的婚姻第三者到底會不會被判刑,刑責、前科、罰金?我只是愛上一個不該愛的人,而且我根本不知道他有配偶、家庭、甚至小孩。


基本上台灣的相姦罪只處罰故意犯,於性交時須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若無此認識,在對方固仍構成通姦罪,但相姦人則不成立相姦罪。而時下流行的援交、娼妓是否成立相姦罪?則有積極說與消極說。前者積極說認為從事援交或是娼妓者,如明知或可預見其為有配偶之人而與性交者,即符合相姦罪之要件;而後者消極說認為娼妓如經政府允許合法營業,則賣淫行為屬於業務上之行為,縱明知其與有配偶之人性交,仍不成立本罪。

 

 

 

 

先學會愛自己,再去愛人


清官難斷家務事,台灣對於愛情與婚姻上之相關法律,還是有很多很難實際處理的情況。但台灣法官們在審理相關離婚案件時,也漸漸有了前衛的思考模式,通常已經開始採用「破綻主義原則」,指夫妻關係乃為一個圓,其中一方未保持忠潔造成此圓凸出或是破裂,以致婚姻無法維持,依此原則,縱然只有簡訊、MSN、文字舉證仍可能判決離婚。


常常聽人說,情關難過,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許多事情都可以處理的很完善,但是遇到愛情婚姻問題,就像個無知的小孩,總是像個實習生,永遠無法好好的處理。先學會愛自己,再去學習愛人,這句話的體認,應該是你我都需要好好學習的一堂課。 

 

 

 

了解法律,懂得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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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彭俊人

本文章轉錄自 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