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迷人來稿,細看「撿屍」一詞背後隱含的性別意識,「撿屍」文化亦助長了性別暴力與蕩婦敘事!

文|彭琬芸

「晚上出去喝酒要小心啊!不要被『撿屍』了」對於喜歡晚上和三兩朋友去喝酒的我而言,常聽到這樣,來自周遭朋友或長輩「善意」的提醒。

一開始,我對這個詞沒什麼特別的感覺,好像從某個時候開始,撿屍這個詞彙融入在我們的生活中。直到接觸女性與媒體的課程後,才開始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開始觀察社會如何使用這兩個字,與文字背後隱含著的——社會究竟怎麼看待女性的身體。

從何時開始社會說「撿屍」?

其實撿屍這個詞彙大約到 2012 年才有網頁搜尋的資料,開始有新聞報導或討論版用撿屍來描述酒後性侵事件。在此之前,社會非常少用撿屍這個詞,也不確定它指涉的意思。

在哪裡看得到「撿屍」一詞?

短裙辣妹險遭撿屍上救護車難掩春光/蘋果日報
洋女崩潰!台中夜店遭撿屍性侵/聯合新聞網
女子深夜借酒澆愁路倒險被撿屍/蘋果日報
救長腿妹防撿屍警反遭腳踹、飆國罵/自由時報
少女狂歡夜歸 1 小時內連遭 3 狼「撿屍」

這幾則是常見的「撿屍」系列新聞標題,如果在 google 的新聞搜尋欄鍵入「撿屍」,已有超過 19 萬則的新聞文本,網頁搜尋的結果則超過 42 萬筆。

撿屍一詞經常在新聞文本中出現,考量每日新聞的語言要求——要簡單、通順、能傳遞資訊給大眾、溝通到最多的人,可見撿屍雖是一個相對新興的詞彙,卻能被多數人理解,在我們社會裡已有約定俗成的意義,所以新聞才大量使用撿屍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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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說「撿屍」時,我們指的究竟是什麼?

「撿屍」純粹符號地看,是兩個形聲字,撿的意思是拾取、清理;屍則是死人的軀體。文法地來看,撿屍一組動詞和名詞(受詞)的結合。

「撿屍」常常指酒後性侵的情境,在法律上相關的概念其實是趁機性交罪,英文對應的詞是“drunk rape”。但「撿」比起酒後「強暴」(rape)、性「侵」,「撿」這個動詞的力度似乎削弱許多,這可以從撿這個動詞的「傳動性」(transitivity)觀察。

行動者消失了?是「誰」在撿屍?

林芳玫分析關於強暴的新聞文本(林芳玫,女性與媒體再現,pp75),特別著重動詞的傳動性。她說明,後面可以接受詞的「及物動詞」若以主動形式表達,就會清楚標明行動者,若一個動詞以被動形式表達,則行動者會隱藏起來。

「撿屍」這個詞語有傳動性,但通常具體行動者消失,例如蘋果與聯合的報導都是「遭(被)撿屍」、「洋女⋯⋯遭撿屍⋯⋯」,或是「短裙辣妹『險遭』撿屍」,這些「被撿屍」,的報導標題,不約而同地都隱藏了真正執行「撿屍」行為的主詞。

而且閱讀蘋果日報這則用「險遭撿屍」報導的新聞會發現,其實根本沒有沒有酒後性侵案發生,「險遭」預設了女性身體若在夜店或夜晚,就處於危險之中的意識形態——只因為案件當事者酒醉不省人事,報導就預設當事人在會「被性侵」的位置,報導內文中還特別描述女性的衣著與細節狀況:所幸遇到休假暖警,險遭撿屍的陳女事後被送上救護車,還不時露出底褲,讓一旁警員看得臉紅心跳,忍不住要陳女友人將陳女的短裙拉好,以免春光外洩。(資料來源:短裙辣妹險遭撿屍上救護車難掩春光- 即時新聞-蘋果日報

這樣的報導是典型的「蕩婦型敘事」,報導背後的意識形態一再強調女性行為不檢 、是女性引起的(Benedict ,1992),蕩婦敘事的特色是,承受暴力行動的「受害者」,搖身一變而成為「行動者」(如「不時露出底褲」是一個省略主詞「女子」的主動句,但作為主詞的女性已經失去意識,究竟要怎麼刻意露出底褲呢?)

諷刺的是,主動執行暴力行動的「加害者」在故事中卻常會是「被誘惑」的反應者(「所幸」遇到休假「暖」警⋯⋯一旁警員看得「臉紅心跳」,已經預設男性在這個情境中是容易失控的,是女生運氣好,碰到好人,不知道記者是在現場,還是自己幻想的情境?)。

而聯合新聞網的一則報導,加害者已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確定,但聯合報仍選將撿屍放於標題,且為這類社會新聞事件設置了「『情慾』犯罪」的次類別,這也是蕩婦敘事中常見的迷思:認為強暴行為必然受性慾驅動,報導內文更一再強調女子的酒醉狀態:黃邀原本就醉醺醺的女子到包廂聊天⋯⋯女子友人證稱,女子在夜店時因喝了 4 杯雞尾酒、2 口烈酒後就逐漸失去意識⋯⋯汽車旅館服務生也表示,他看到車內的女子「整個頭垂靠窗戶」,車內全是酒味。(資料來源:洋女崩潰!台中夜店遭撿屍性侵- 情慾犯罪-社會-聯合新聞網

在蕩婦敘事的新聞中,被害者常常是行動的主體,加害者也藉此再一次被建構成受到被害者誘惑,進而引發性慾的角色:黃辯,女子在車子上主動投懷、親吻,一進房就將他撲倒,還自己脫光光(資料來源:洋女崩潰!台中夜店遭撿屍性侵- 情慾犯罪-社會-聯合新聞網

另一方面,「撿」這個動詞與「侵」犯或「強暴」,有力度上的差異,這可以從動詞後常使用的受詞觀察——撿的受詞通常會是什麼?可能是撿到「東西」(物品)、撿到「便宜」。而「屍」則是「死人的軀體」,使用「屍」字描述,意味著當一個人暫時處於酒後不清醒、不省人事的狀態,就是沒有生命、沒有自主權的。當我們使用這組詞彙描述性侵行為,其實也在弱化加害者的責任,甚至合理化加害者的行為。


圖片|來源

繼續使用「撿屍」這個詞彙,會造成什麼樣的效果?

從以上的例子已能看到,當媒介一再地呈現強暴迷思,反應的根本不是事件真實的模樣,而是扭曲、不平等的意識形態。

父權和不平等的意識形態其實不只會直接壓迫其它性別,更多的時候具有「生產性」,例如這些源於不平等意識形態,不斷重現的新聞文本,一次次在媒介中重新描繪性暴力事件的模樣,建構語言世界中的似是而非的秩序。

最終這些語言、文本與論述,也框架了大眾如何認識性暴力事件,大眾開始把被害者看成行為不檢的蕩婦,視加害者為被誘惑者,這一切又再回頭成為滋養父權意識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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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怎麼做?

人的身體生活在物質的世界,但抽象的社會層次,我們生活在符號與語言構築的世界裡,我們的思維也藉著語言運行。

語言就像人類的魔咒,人會因為讚美的詞彙而感到愉悅;也可能被語言貶低、侮辱;更可能被語言狠狠刺傷。很多人透過「忠貞」、「純潔」的語言牌匾汲取愉悅,認為自身或伴侶的身體值得愛欲;而另一群人可能一輩子被困在語言迷宮中痛苦不堪,背負著「蕩婦」、「你自找的」的十字架,其他人更可能因為這些詞彙認為另一個人的身體污穢,而輕視或歧視他。

無須法律或蠻力,語言本身就可以建構秩序,所以在日常的爭執、選舉、戰爭中,使用的第一個武器往往就是語言。語言不只是再現世界的模樣,更有建構、創造象徵秩序的功能。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應該選用適切的詞彙描述事件。

當我們持續使用「撿屍」這樣的詞彙,隱含的是對其他人身體與自主權的不尊重;新聞媒體若繼續用「撿屍」描述酒後性侵行為,更彰顯社會對此的共通想法。

如果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更平等的社會、不再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那麼,請不要再輕浮地說「撿屍」,性侵就是性侵,是我們必須共同正視的不正義。